關于增值稅法施行后增值稅優惠政策銜接事項的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6年第10號
為做好《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法》(以下簡稱增值稅法)施行后增值稅優惠政策的銜接工作,延續現行制度和做法,現將增值稅優惠政策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增值稅起征點標準
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小規模納稅人發生應稅交易,起征點標準如下:
(一)以一個月為一個計稅期間的,起征點為月銷售額10萬元。以一個季度為一個計稅期間的,起征點為季度銷售額30萬元。
(二)按次納稅的,起征點為每次(日)銷售額1000元。一日內發生多次應稅交易的,按日適用起征點標準。
小規模納稅人發生應稅交易,按照規定以扣除相關價款后的余額計算銷售額或者允許從含稅銷售額中扣除相關價款后計算應納稅額的,以扣除相關價款后的不含稅余額,適用本條起征點標準。
二、免征增值稅的項目
(一)自2026年1月1日起,下列項目免征增值稅。
1. 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增值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所稱從事農業生產,是指直接從事植物的種植、收割和動物的飼養、捕撈;初級農產品,是指《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征稅具體范圍有關事項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6年第9號)附件1《適用9%增值稅稅率貨物范圍注釋》中的農產品。
納稅人銷售外購的初級農產品,以及用外購農產品生產、加工的初級農產品,不屬于本項目免征增值稅的范圍,應當按照規定繳納增值稅。
2. 農業機耕、排灌、病蟲害防治、植物保護、農牧保險以及相關技術培訓業務,家禽、牲畜、水生動物的配種和疾病防治
增值稅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所稱農業機耕,是指在農業、林業、畜牧業中使用農業機械進行耕作(包括耕耘、種植、收割、脫粒、植物保護等)的業務;排灌,是指對農田進行灌溉或者排澇的業務;病蟲害防治,是指從事農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的病蟲害測報和防治的業務;農牧保險,是指為種植業、養殖業、畜牧業種植和飼養的動植物提供保險的業務;相關技術培訓,是指與農業機耕、排灌、病蟲害防治、植物保護業務相關以及為使農民獲得農牧保險知識的技術培訓業務;家禽、牲畜、水生動物的配種和疾病防治,包括與該項服務有關的提供藥品和醫療用具的業務。
3. 醫療機構提供的醫療服務
增值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所稱醫療機構,具體包括:各級各類醫院、門診部(所)、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鄉衛生院、護理院(所)、療養院、臨床檢驗中心,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舉辦的衛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種專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級政府舉辦的婦幼保健所(站)、母嬰保健機構、兒童保健機構,各級政府舉辦的血站(血液中心)等醫療機構,不包括營利性美容醫療機構。
增值稅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所稱醫療服務,是指醫療機構按照不高于地市級以上醫療保障部門牽頭制定的醫療服務價格(包括政府指導價和按照規定由供需雙方協商確定的價格等),為就醫者提供《全國醫療服務價格項目規范》所列的各項服務,以及醫療機構向社會提供衛生防疫、衛生檢疫的服務。
4. 殘疾人個人提供的服務
增值稅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六項所稱殘疾人個人提供的服務,是指殘疾人本人為社會提供的服務。
5. 托兒所、幼兒園提供的育養服務
增值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九條所稱有關收費標準,是指公辦托兒所、幼兒園經當地有關部門批準的收費標準,以及民辦托兒所、幼兒園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或政府設置參考區間的實際收費標準。
發布日期:2026年1月30日
官方原文鏈接: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47434/content.html

